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519 证券简称:精益达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包括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属行业,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能够知人善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存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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