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519 证券简称:精益达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投
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信息,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议后应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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