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512 证券简称:ST 百夫长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百夫长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百夫长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百夫长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 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及《四川百夫长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
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为关联方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与此相关的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行使担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需担保的额度及其他财务部要求提供的资料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
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与保证有关的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挂牌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