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508 证券简称:华大天元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