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508 证券简称:华大天元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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