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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5:33:16 股吧网页版
陇萃堂: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兰汇意字第 046 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 兰州之窗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0395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兰汇意字第 046 号
致: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司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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