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482 证券简称:ST 南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
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得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监事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
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
1.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八)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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