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1481 证券简称:中运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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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监事。
(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应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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