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3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71471 证券简称:天伟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胡铭
翔、宣汉康、王伟潮、楼小逸四人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有效期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原协议签署后各方均遵守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的经营决策,胡铭翔、宣汉康、楼小逸三位股东达成一致,
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胡铭翔持有公司 4,171,7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736%;宣汉康持有公司 4,014,2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706%;楼小逸持有公司 1,159,33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12%。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9,345,368 股的股权,占公司股本的47.6562%。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自本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
公告编号:2023-002
决议的事项及所有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均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自本协议签署后,若一致行动人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所有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
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以宣汉康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本协议自一致行动人在协议上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一致行动人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在协议有效期
内,一致行动人不得解除本协议。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分析,截至本公告日,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
2、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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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财务独立等方面带来影响;公司原有各业务的实际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各业务模块正常运行,业务内容也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告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备查文件
(一)由股东胡铭翔、宣汉康、楼小逸三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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