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465 证券简称:丰众建科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 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项股东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治理规则》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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