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4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871459 证券简称:蓝辉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2023)兵
08 民终 772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远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3-016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系蓝辉科技客户,2018年蓝辉科技与合盛公司签订《新疆西部合盛硅业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盛公司从蓝辉公司购买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共 3
台,价款合计 580 万元。2019 年 5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就是双方签署的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合同原总额为 580 万元,合同总额调整为 562.6 万元。
合同签订后,合盛公司于 2018 年 9 月、11 月合计向蓝辉科技支付货款 348
万元。蓝辉科技分批将设备及配件运送至合盛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发货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蓝辉科技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质保期已届满,合盛公司未及
时支付剩余货款 214.6 万元,蓝辉科技诉至法院。
2023 年 3 月 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蓝辉科技胜诉。一审被告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 9001 民
初 7110 号做出的判决,于 2023 年 4 月 4 日申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交付的变压器型号、中频电源型号、断路器开关型号、液压系统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设备无法开机使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西安
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146,000 元如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按一审判决立即执行,即: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146,0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206,552.50 元,并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以还款 2,146,000 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
公告编号:2023-016
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 25,877 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被上诉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 25,620 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 12,810 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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