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8
公告编号:2023-003
证券代码:871459 证券简称:蓝辉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被告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做出的判决,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申请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
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远征
公告编号:2023-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系蓝辉科技客户,2018年蓝辉科技与合盛公司签订《新疆西部合盛硅业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盛公司从蓝辉公司购买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共 3
台,价款合计 580 万元。2019 年 5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就是双方签署的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合同原总额为 580 万元,合同总额调整为 562.6 万元。
合同签订后,合盛公司于 2018 年 9 月、11 月合计向蓝辉科技支付货款 348
万元。蓝辉科技分批将设备及配件运送至合盛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发货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蓝辉科技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质保期已届满,合盛公司未及
时支付剩余货款 214.6 万元,蓝辉科技诉至法院。
2023 年 3 月 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蓝辉科技胜诉。
一审被告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做出的判决,于 2023 年 4 月 4
日申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l、请求依法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即蓝辉科技)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交付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 2018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新疆西部合盛硅业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容硅铝炉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交付的变压器型号为 ZPS-3800/35、中频电源型号为 KGPS-3200KW/300HZ、断路器开关型号为正泰 DW15、液压系统品牌为油威力液压,与合同约定
公告编号:2023-003
的规格、型号严重不符,同时,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型号与合同不服,设备无法开机使用。故,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已过,案涉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违背了客观事实,也导致了本案错误的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未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一审被告人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 9001 民初 7110 号做出的判决,已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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