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6
证券代码:871459 证券简称:蓝辉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146,000 元;
二、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蓝
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206,552.50 元,并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以货
款 2,146,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87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
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远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系蓝辉科技客户,2018年蓝辉科技与合盛公司签订《新疆西部合盛硅业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盛公司从蓝辉公司购买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共 3
台,价款合计 580 万元。2019 年 5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就是双方签署的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合同原总额为 580 万元,合同总额调整为 562.6 万元。
合同签订后,合盛公司于 2018 年 9 月、11 月合计向蓝辉科技支付货款 348
万元。蓝辉科技分批将设备及配件运送至合盛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发货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蓝辉科技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质保期已届满,合盛公司未及
时支付剩余货款 214.6 万元,蓝辉科技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蓝辉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214.6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238666.49 元(以 21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9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中频熔硅粉炉与中频熔硅
铝炉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共 3 台,合同价款 580 万元,后因增值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为 562.6 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额 30%预付款原告开始生产,发货前一周原告通知被告具备发货条件,被告支付合同总额 30%发货款,全部货到被告现场,原告到被告现场 30 天内指导安装调试完毕(被告现场具备安装条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一个月,并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一个15 日内支付 30%安装验收款。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支付 10%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备,设备经安装调试,己正常开炉使用,但被告迟迟不予原告办理验收手续,原告多次催办验收手续,被告均置之不理,现设备质保期已经届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了 348 万元,尚有安装验收款和质
保金共 214.6 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发函催要,被告仍未支付。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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