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5
公告编号:2022-020
证券代码:871459 证券简称:蓝辉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志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樱梅、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远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系蓝辉科技客户,2018 年蓝辉科技与合盛公司签订《新疆西部合盛硅业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盛公司从蓝辉公司购买中频熔硅粉炉和中频熔硅铝炉共 3 台,价款合计 58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合盛公司于 2018 年 9 月、11 月合计向蓝辉科技支付货款 348
万元。蓝辉科技分批将设备及配件运送至合盛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发货时间为
公告编号:2022-020
2019 年 1 月 21 日。
2021 年 7 月 14 日,合盛公司向蓝辉科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蓝辉科
技向其交付的变压器型号、中频电源型号、断路器开关型号以及液压系统品牌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蓝辉科技退还已支付的 348 万元。
双方就此事协商无果,合盛公司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24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1)兵 9001 民初 8532 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12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 9001 民初 8532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合盛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上诉人未在检验期内对被告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等问题提出异议,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设备的检验期、质保期已过,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未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对被上诉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提出异
议,上诉人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向被上诉人发函,告知因被上诉人交货不符合合
同约定,根据合同第 22.1 条约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审判决以质量异议期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约定断路器开关厂家是德力西电器,被上诉人交付的是正泰 DW15;液压系统厂家是江苏海门,被上诉人交付的是油威力液压;变压器是 ZP-4000KVA,被上诉人交付的是 ZPS-3800/35KVA;要求的中频电源为 KGPS-3200KW/140HZ,被上诉人交付的是 KGPS-3200KW/300HZ。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与合同中不一致,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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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也证实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因案涉设备未使用,故上诉人未能发现其交付的设备不一致。合同第 22.1 条约定“若卖方供应的设备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的标准,或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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