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455 证券简称:富丽华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富丽华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富丽华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富丽华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富丽华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公司应当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办理,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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