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5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71453 证券简称:科海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11 月
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前自愿调
解程序、诉前鉴定程序后,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正式立案。
公司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件
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47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主要负责人:王嘉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昆明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用房数据存储及智能应用机房扩容改造工程(二次招 标)项目》,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2019 年 1
月,被告发布中标公告,确认原告为第一中标人,并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价为 13,888,822.00 元。中标后,因该项目工程涉及到被告办公大楼 的整体搬迁,工期要求比较紧。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当即进场进行施工, 并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未支付相
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且双方友好协商无果,故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前自愿 调解程序,后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最终于
2024 年 4 月完成司法鉴定,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编号:YNDF 质检字
【2024】第 GCZJ-007 号),最终鉴定总价为 15,648,966.59 元。原告根据司法
鉴定意见书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5,648,966.59 元;
2、 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15,648,966.59 元为基数,支付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费)200,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4-047
4、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司法鉴定费用 122,000.00 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及理由:
1、 在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客观事实进行了现场实物清点、
核对并听取双方陈述等程序,最终确定案涉总金额为 15,648,966.59 元。
原告为此先行垫付了本案司法鉴定费 122,000.00 元。另外,原告为实
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必要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
2、 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鉴
定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之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二、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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