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5 15:30:59 股吧网页版
科海电子: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5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71453 证券简称:科海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11 月
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前自愿调
解程序、诉前鉴定程序后,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正式立案。

公司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件
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47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主要负责人:王嘉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昆明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用房数据存储及智能应用机房扩容改造工程(二次招 标)项目》,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2019 年 1
月,被告发布中标公告,确认原告为第一中标人,并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价为 13,888,822.00 元。中标后,因该项目工程涉及到被告办公大楼 的整体搬迁,工期要求比较紧。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当即进场进行施工, 并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未支付相
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且双方友好协商无果,故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前自愿 调解程序,后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最终于
2024 年 4 月完成司法鉴定,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编号:YNDF 质检字
【2024】第 GCZJ-007 号),最终鉴定总价为 15,648,966.59 元。原告根据司法
鉴定意见书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5,648,966.59 元;

2、 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15,648,966.59 元为基数,支付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费)200,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4-047

4、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司法鉴定费用 122,000.00 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及理由:

1、 在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客观事实进行了现场实物清点、
核对并听取双方陈述等程序,最终确定案涉总金额为 15,648,966.59 元。
原告为此先行垫付了本案司法鉴定费 122,000.00 元。另外,原告为实
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必要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

2、 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鉴
定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之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二、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