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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03:24 股吧网页版
捷佳润: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433 证券简称:捷佳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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