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1424 证券简称:景古环境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18 日第一次开庭,汤山街道在庭审中已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申
请,公司表示同意。后续工程款造价应当以法院委托第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剩余部分应当由汤山街道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
“汤山街道”)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汤山街道提供了(项目编号:20014)汤山精品玫瑰产业园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服务,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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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竣工交付给汤山街道。
因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最终结算工程价款须以政府审计的审计结果为准,待政府审计完成后,付至建安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价的 97%。合同约定政府审计代替双方计算。本项目由项目的出资方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南京和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但该审定结果被南京市江宁区审计局退回,目前未进行政府审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0008377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35495300.7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利息暂计为人民币 1917387.12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51925764.12 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2020 年 6 月 4 日,原、被告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方
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汤山精品玫瑰产业园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施工范围:汤山精品玫瑰产业园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包含室外景观、绿化、园路及配套管网等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含方案设计入初步设计(含概算入、施工图设计入、物资(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63598200 元。其中施工费 159248200 元,设计费 4350000 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14.4 条工程款支付约定:“建安工程费(施工及采购)进度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各单项工程完整竣工资料,按各单项工程已完工程量,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对应建安工程预算价的 80%;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各单项工程建安工程结算审核价的 90%;3)最终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须以政府审计的审计结果为准,双方不再另行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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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待工程政府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根据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减去已支付价款和其他应扣款项后,付至建安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价的 97%,在两年内付清;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建安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价的 3%,采用保修金保函形式,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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