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71424 证券简称:景古环境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 点半开庭,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汤山东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与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翔建设”)
公告编号:2025-014
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环翔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了(项目编号:20004)南京汤山直立人大遗址公园猿人洞景区提升改造工程-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中的硬质景观项目施工。公司尚有 500 万元工程款未向环翔建设公司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0 年 4 月 7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约定被告一已
中标南京汤山直立人大遗址公园猿人洞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被告一将其承包的总承包工程的园建、安装、景石工程等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 3000 万元,具体结算价款以最终结算审计价款为准。实际上述合同签订时,被告一并未中标总承包项目。后该总承包项目由被告二中标,并由被告二于 2020年 6 月 30 日将总承包工程中直立猿人大遗址公园猿人洞景区提升改造工程一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分包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将其中的景观工程再分包给了原告实际施工。原告与被告一对于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后的景观工程再分包未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但原告仍然实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资金组织
施工,实际履行了景观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于 2021 年 1 月 24
日整体通过了竣工验收。经原告核算,原告施工的景观工程造价暂计 29227469.8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然而被告一至今仅向原告支付 12199509.93
元,尚欠工程款本金 17027959.87 元。原告方认为,案涉工程早已于 2021 年 1
月 24 日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与被告一未就景观工程再分包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但被告一已经审核确认了园林景观工程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即有权向被告一按实主张全部工程价款,且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作为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为垫资项目,多方筹措资金,项目竣工多年却迟迟无法获取工程回款,已经导致经营困难,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4
(一)其他进展
庭前质证,四方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案,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持续跟踪诉讼进展,制定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续根据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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