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34 号
关于对华壹( 北京) 国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华壹(北京) 国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壹
国际), 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7595 室。
杨世华, 时任控股股东、 董事长。
经查明, 华壹国际控股股东、 董事长杨世华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质押公司股份 550 万股, 质押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55%, 如质押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华- 2 -
壹国际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4 年 1 月
10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
时任控股股东、 董事长杨世华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
任。
华壹国际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作出如下决定:
对华壹国际、 时任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杨世华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
则,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
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
处分。- 3 -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