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拟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14:00 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375,16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4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089,31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6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5,85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明东主持,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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