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1368 证券简称:达沃生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的交易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资产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对参股公司投资等);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十六)审议批准每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500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起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借款;或在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借款;
(十九)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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