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1368 证券简称:达沃生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四川达沃斯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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