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360 证券简称:广珠物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 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 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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