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7:12:58 股吧网页版
百灵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352 证券简称:百灵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对外投
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由公司出资(含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向其他
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分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或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主导被投
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程安排及工商事务备案,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证券经纪机构操作失误导致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
情况。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
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在其直接管理或授权范围内,因重大过失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因该等越权行为造成的公司实际直接损失及为追偿该等损失而合理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为限;单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投资合同或协议涉及金额的 20%。因不可抗力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