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年度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是
见的审计报告
2 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未能保证充分审核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事项1: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一)所述,贵公司与深圳市盛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吉泰”)和深圳市同新辰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新辰达”)分
别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2024 年 9 月 20 日签署了东莞市明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莞明致”)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99%股权转让给盛吉泰,协议转让价为 1 元、1%股权转让给同新辰达,协议转让价为 0 元,贵公司管理层认为东莞明致股权于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 1 元,因此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将转让价1 元与投资额 5,000,000.00 元的差额确认为母公司投资收益-4,999,999.00 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东莞明致转让日账面净资产-11,949,979.14 元与其所认定公
允价值 1 元的差额确认为 11,949,980.14 元投资收益。由于贵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该股权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以及股权转让日东莞明致股权公允价值及其转让作价公允性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对贵公司上述确认的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针对此事项,主办券商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该股权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以及股权转让日东莞明致股权公允价值及其转让作价公允性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事项2:定期报告未能保证充分审核
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致股份”或“公司”)预约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因明致股份向主办券商提交 2024 年年
度报告距离预约披露时间较短,尽管主办券商已经严格对照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挂牌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督促公司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主办券商仍然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质量难以保障,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可能存在不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该出售股权事项对明致股份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2024 年度利润
表投资收益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事后继续审查明致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发现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将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明致股份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要求明致股份依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明致股份治理规范性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5)3261 号)
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希会其字(2025)0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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