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79 号
关于对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深圳市明致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致股份),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航城大道华丰国际机器人产业园 C 栋 C413。
石迎军,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樊敬,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明致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度,明致股份向实际控制人石迎军提供财务资
助,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 25,581,609.3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6.80%。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 25,476,500.62 元。明致股份于 2023 年4 月 28 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挂牌公司明致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石迎军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石迎军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樊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明致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石迎军、樊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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