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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7 16:46:24 股吧网页版
华盛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7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盛橡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 18-12 号无锡软件园双子座 A 座 16 楼
电话:0510-82700008

关于无锡华盛橡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盛橡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华盛橡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唐梦兰、马燕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陈述及说明,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上述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无锡惠山区钱
桥街道伟业路 18 号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列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53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8.75%。出席会
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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