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1330 证券简称:优比贝柠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惠州优比贝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准备好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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