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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8:28:59 股吧网页版
优比贝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1330 证券简称:优比贝柠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主体;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单位或自然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上述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中,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方案建议、签约执行、持续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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