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1330 证券简称:优比贝柠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管理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公司统一的募集资金管理体系,履行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不得与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混用。
第七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验资报告需作为募集资金到账的必备文件存档,并存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使用监管要求及违约处理机制,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决策流程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