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271 证券简称:瑞泽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沙瑞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沙瑞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长沙瑞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披露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瑞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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