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液压”、“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会同威博液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说明:
1、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原文引用 楷体(不加粗)
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包括“30 万套高端装备智能电液动力系统建设项目”和“20 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其中(1)“30万套高端装备智能电液动力系统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期为 1.5 年,后考虑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环境等客观因素变化的影响,发行人将前述项目建设期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项目整体进度未达预期。(2)“20 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建设期
为 1.5 年,计划 2021 年生产负荷为 20%,2022 年生产负荷为 50%,2023 年达到
预定生产能力;上述项目实际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3)“20 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因原实施地点 3 号厂房场地受限,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增加淮安经开区珠海东路 113 号的 4 号厂房作为
项目实施地点。该新增实施地点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产能实现情况及销售情况,是否实现预期效益。(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后下游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具体表现,对前次募投项目进度及效益等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说明前述影响因素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继续产生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3)补充披露 3 号厂房受限原因,及新增 4 号厂房建设规划、总投资及构成、建设资金来源等情况;若存在使用前次募集资金购置土地用于厂房建设情形的,补充披露土地面积、购置金额、使用规划、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已有厂房使用现状、在建及拟建厂房使用规划,说明前述土地投资和新增 4 号厂房是否全部用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构成前次发行方案重大变更。(4)结合前募“20 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的认定标准,及报告期内该项目生产能力实现情况,说明相关认定标准是否与行业内同类项目一致,进一步说明该项目是否已达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实质延期且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补充披露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产能实现情况及销售情况,是否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十、报告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
6、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进展
(1)30 万套液压动力单元项目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出具日,“30 万套液压动力单元项目”已累计
投入募集资金 4,540.82 万元,投资进度为 100.91%,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且无节余,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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