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液压”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刊 登 于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s://www.bse.cn/index.html)的《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等文件。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s://www.bse.cn/index.html)刊登了《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5:00 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3 日 15:00。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马金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威博液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657,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9%。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