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6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71198 证券简称:国云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7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宣城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负责人:李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 19 日,原被告签订《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德国促进贷款购置
教学实训设备软硬件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软硬件设备,设备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金额 20627559.32 元(合计2699942.32 欧元)。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
告却没有按 期足额支付款项。2024 年 2 月 19 日,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
原告货款本金 6780592.73 元未付。2024 年 5 月 9 日,原告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 6780592.73 元及资金占有损失 798368 元(以
6780592.73 元为基数,按 LPR 上浮 50%计算,从 2022 年 1 月 1 日暂算至 2024 年
5 月 7 日,后至款清息止)暂定人民币 7578960.73;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根据原被告签订《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德国促进贷款购置教学实训设备软硬件采购合同》第三条之交付时间规定,“合同签订后,按照甲、乙方要求的项
目交付计划时间内(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安装部署调试、验收合格,交
付使用”。然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供货义务,事实上已构成违约。
从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看,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
时间、约定内容交付任何一项软硬件产品。一直到 2022 年 4 月初,原告才陆续向被告、第三人提出软硬件产品验收申请。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仍有部分产品
公告编号:2025-007
未提交验收申请或未完成验收流程。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拟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反诉申请。反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实际提出的反诉请求为准):1、依据原被告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每延迟 1 日,支
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之所有项目验收交付为止;
2、判令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3、判令原告诉前保全冻结被告账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6780592.73 元及资金占用损
失(以 6780592.73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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