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需
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核,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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