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需
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 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六)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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