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需
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
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在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不满连续 90 日的,应在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满连续 90 日后,按本条
的规定重新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在前款所述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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