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重要事项;
(六)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 财务报告;
(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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