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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5:32:37 股吧网页版
博大制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
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使用;

(四)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七) 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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