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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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需
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和《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其他担保事项。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
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
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
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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