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871194 证券简称:博大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需
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关联方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
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
果等方面对关联方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修订。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对价),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或服务;
(十三)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
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前述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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