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192 证券简称:东审财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投资金额的权限,按《公司章程》执行,其中:超过限额属于重大投资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限额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具体执行由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税收优惠条件;
6、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7、投资的预期成本;
8、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9、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如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本公司指定的投资项目负责人/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公司主管领导对报送的建议/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投资项目指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标准履行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指示。
第八条凡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召开投资审核会议,进行全面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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