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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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02
当事人:
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万芳),住所地:
福建省三明市水南镇滨河南路-1-5 层 1-楼。
李源,男, 1952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吴开亮, 男,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
赖天忠, 男, 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ST 万芳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6 日期间, ST 万芳控股股东
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芳生态)累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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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笔共计 625.75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5%,
上述股票质押情况迟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オ对外披露。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万芳生态累计质押 6 笔共计 158.02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累计质押比例达
25.61%)。上述股票质押情况迟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才对外披露。
2018 年 3 月 29 日,万芳生态质押 15.85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2%(累计质押比例达 26.13%)。上述股票质押
情况迟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股票质押如全
部被行权,可能导致 ST 万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7 月 10 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
ST 万芳、万芳生态、李源、邓行起、吴开亮的银行存款 790 万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资产。 2017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裁定冻结了万芳生态持有的
6,450,967 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8%。上述股
票质押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股
权冻结情况迟至 2017 年 8 月 8 日才对外技露。 上述股权冻结如
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 ST 万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4 月 25 日, ST 万芳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2019 年 5 月 22 日, ST 万芳被江西省樟树市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失信情况迟至 2019 年 6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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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オ对外披露。 2018 年 4 月 11 日, ST 万芳控股股东万芳生态
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失信情况迟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才对外披露。
四、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変动未及时、准确披露
ST 万芳在 2018 年 4 月 10 日披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收到原董事会秘书祎海的辞职报告。经査,杨袆海已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正式离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 ST
万芳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ST 万芳未及时披露股东股权质押、冻结、公司及控股股东
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等事项,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李源、时任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吴开亮、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赖天忠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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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万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李源、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吴开亮、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赖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 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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