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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07 17:07:0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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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02

当事人:

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万芳),住所地:

福建省三明市水南镇滨河南路-1-5 层 1-楼。

李源,男, 1952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吴开亮, 男,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

赖天忠, 男, 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ST 万芳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6 日期间, ST 万芳控股股东

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芳生态)累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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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笔共计 625.75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5%,

上述股票质押情况迟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オ对外披露。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万芳生态累计质押 6 笔共计 158.02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累计质押比例达

25.61%)。上述股票质押情况迟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才对外披露。

2018 年 3 月 29 日,万芳生态质押 15.85 万股 ST 万芳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2%(累计质押比例达 26.13%)。上述股票质押

情况迟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股票质押如全

部被行权,可能导致 ST 万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7 月 10 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

ST 万芳、万芳生态、李源、邓行起、吴开亮的银行存款 790 万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资产。 2017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裁定冻结了万芳生态持有的

6,450,967 股 ST 万芳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8%。上述股

票质押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股

权冻结情况迟至 2017 年 8 月 8 日才对外技露。 上述股权冻结如

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 ST 万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4 月 25 日, ST 万芳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2019 年 5 月 22 日, ST 万芳被江西省樟树市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失信情况迟至 2019 年 6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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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オ对外披露。 2018 年 4 月 11 日, ST 万芳控股股东万芳生态

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失信情况迟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才对外披露。

四、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変动未及时、准确披露

ST 万芳在 2018 年 4 月 10 日披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收到原董事会秘书祎海的辞职报告。经査,杨袆海已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正式离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 ST

万芳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ST 万芳未及时披露股东股权质押、冻结、公司及控股股东

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等事项,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李源、时任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吴开亮、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赖天忠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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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万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李源、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吴开亮、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赖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 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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