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1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6 年 4 月 5 日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芳”
或“公司”)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签署了《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并持续督导之协议书》,协议约定 ST 万芳委托首创证券 担任推荐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
2018 年 9 月 11 日首创证券与 ST 万芳签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督导之协议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之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2019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31 日,首创证券与 ST 万芳签署了《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相关协议中约定了 首创证券应承担的持续督导职责及各年度持续督导的收费金额。
首创证券已履行上述协议约定义务,协助 ST 万芳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并持续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截止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ST 万芳尚未支付首创证券部分挂牌推荐
费用及累计四年的持续督导费用。
首创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向 ST 万芳送达第一次催告函。若 ST 万芳
经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推荐挂牌费用及持续督导费用,首创证券拟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申请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ST 万芳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 督导协议并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 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 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 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 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 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 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首创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向 ST 万芳送达第一次催告函。若 ST 万芳
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及推荐挂牌费用,首创 证券将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若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督导费及挂牌推荐费用,ST 万
芳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在此提醒:ST 万芳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存在被强制
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在《持续督导之协议书》解除前,主办券商仍将依法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万芳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
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清持续督导 费用的催告函》
首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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