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135 证券简称:鼎邦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0 日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持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
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本制度需要披露的
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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