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仪表”或“公司”)委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春晖仪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春晖仪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春晖仪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春晖仪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4 月 7 日 15时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工业区明月路
10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邹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4 月 6 日 15 时—2025 年 4 月 7 日 15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407,1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80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3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405,1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7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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