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095 证券简称:得益节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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