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082 证券简称:龙翔药业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25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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