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082 证券简称:龙翔药业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使第六条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且
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
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后,报董事长签字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本次发行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符合以下条
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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